我国现行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的规章及标准为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及GBZ 98-2002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