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证据作为具体运用于自然科学活动中的证据,除具有证据法学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独特特点,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点:书证为主、主观性影响较大。从医学实践和我国目前相关法规来看,医学证据中书证为主,如《条例》第28条规定的证据中,前三项共有十六种具体证据,加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等十七种证据,共二十三项证据均为书证。针对这一点,条例》虽对技术鉴定和专家库进行了详细规定,但仍难以排除采用具有主观性证据的现状。在医学证据的研究中,证据的运用不同于以法律部门分支设立的证据学科中以诉讼为目的的研究,而是以医患双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