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的专利保护,药品行政保护、新药监测期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权均具有排他性,但其支配权主体的权限不同,支配权的内容也有差异。获得药品行政保护权和专利保护都是对其药品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享有完全权利,但行政保护所赋权利的行使受到行政上的限制,权利人不能完全处置其权利。对于临床用药紧缺的品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批准其他企业仿制生产。另外《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新药技术转让一般只可进行1次。因此新药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的权利人并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支配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