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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三、其他刑事责任能力

受审能力(competencytostandtrial)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刑事诉讼的意义,接受刑事审查和判决的能力。第22条中关于其他有关法律能力的评定规定“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无服刑、受劳动教养或者无受处罚能力。一般而言,重症精神障碍的发病期,中度以上精神发育迟滞,多被评定为无性防卫能力,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和重症精神障碍的不完全缓解期,应酌情评定为有防卫能力或防卫 ......

——《精神病学》
书名:《精神病学》
栏目:精神病学 > 上篇总 论 > 第五章 精神障碍与法律问题 > 第七节 精神障碍患者的法律能力评定
作者:孙学礼
参编:李进,黄颐,王刚,刘书君,许秀峰
页码:135-137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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