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缺乏对性骚扰行为界定的统一的判断和法理依据,但性骚扰的本质是一种侵犯行为已经没有异议。关于性骚扰行为的基本性质,目前最具代表性的有两个学说:性别歧视说和侵权行为说。前者认为性骚扰行为是性别不平等的结果,是性别歧视的一部分。后者认为性骚扰是侵犯个人完整性和感情的行为,是个人的行为,而非“群体性”的概念。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次)》第652A条指出:侵害隐私权包括不合理地侵入他人隐秘、对他人的肖像或姓名的不法使用、不合理的公开他人的私生活和使他人有不实形象的公开4种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