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国内申请人专利申请总量中职务与非职务的比例如表2‐5所示。在1999 — 2006年的国内申请人申请的专利中,职务发明所占百分比分别为34.50%,38.00%,36.30%,39.50%,40.80%,39.90%,41.50% ......